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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虎”刘新云,当庭认罪!

欢迎关注☞ 中宏网 2022-10-15
2022年1月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子女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刘新云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新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新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此前报道

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警虎”刘新云被公诉!当了多年老公安,检方指控用了1个罕见描述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新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新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云担任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新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8月27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刘新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8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

刘新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新云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今年4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官方简历,刘新云生于1962年9月,1981从山东省公安学校毕业后进入淄博市公安局工作,历任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等职。

1995年,刘新云任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1998年明确为正县级,后兼任巡警支队政委、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等职,2002年出任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5年,刘新云调任菏泽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明确为菏泽市副市级干部,2008年任菏泽市副市长,继续兼任市公安局局长。

2011年,刘新云调任济南市副市级干部、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任职三年,于2014年调任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2018年,刘新云调任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至今年4月被查。

刘新云简历

刘新云,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淄博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

1979.09--1981.07山东省公安学校学习

1981.07--1983.03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二处办事员

1983.03--1984.05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

1984.05--1985.03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机动队民警、副队长

1985.03--1989.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科级侦察员(其间:1986.02--1987.09挂职任淄博市淄川区东坪乡经委副主任;1987.09--1989.06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干部专修科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9.07--1992.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淄川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

1992.07--1993.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张店大队大队长

1993.07--1994.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张店大队大队长(副县级)

1994.07--1995.05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副县级侦察员

1995.05--1997.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张店公安分局局长(1993.09--1997.01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07--1998.08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8.08--1999.03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巡警支队政委(正县级)

1999.03--2001.04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

2001.04--2002.12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01.04--2001.07第五期全国公安机关青年干部研修班学习)

2002.12--2003.12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兼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2003.12--2005.12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5.12--2008.11山东省菏泽市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09--2006.12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8.11--2011.12山东省菏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12--2012.07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7--2014.12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4.12--2018.01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2018.01--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21年4月被查。

编辑:平 萍 | 审核:王怡然
来源:人民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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